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4年5月11日与被害人牛某平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1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于庭前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综合查询信息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办案说...(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