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陈*与被告某集团第*******(下称第七工程公司)、吴*、佛山市某********(下称某公司)、中国某财**************(下称某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根据被告第七工程公司的申请,追加佛山市三***********(下称某服务部)为共同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吴**,被告第七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英隆,被告某公司及某服务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某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吴*、陈*与吴*、某公司、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二、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