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2023年5月4日,被告程**申请追加商*天正**********(以下简称“天正公司”)、魏**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通知天正公司、魏**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被告魏**申请追加文**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通知文**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7月6日,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魏**、被告天正公司及被告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程**赔偿原告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29728.40元;2、依法判决被告程**承担涉诉费用。原告刘**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程**赔偿原告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30498.4元,不要求被告天正公司、被告魏**、被告文**承担因雇佣原告刘**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7日,原告刘**受被告文**临时雇佣到陕西万银公司航空岩棉工地提供劳务,被告文**租赁被告程**的吊车从事吊装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程**驾驶吊车操作不当,将起吊的配重块撞到原告左*,导致原告从货车跌落到...(本文书还有6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