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字节********(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上海基分********(简称基分公司)。
2.注册号:20700180。
3.申请日期:2016年7月19日4.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38类,类似群3801;3802):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字节跳动公司。
2.注册号:19775956。
3.申请日期:2016年4月27日4.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38类,类似群3801-3802):新闻社服务;电子邮件传输;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电话会议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数据流传输;无线电广播;电传业务;计算机辅助...(本文书还有5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