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医疗器械(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4)黔03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华勇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贵州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303民初****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指定由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合同纠纷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2024年7月23日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约定仲裁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但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属于约定不明,本案应由汇川区人民法院主管。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如有争议,应采取协商方式解...(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