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小*******(以下简称小满公司)与被告宁*中茂********(以下简称中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雯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的证人陈*星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对原告以及原告产品与服务的商业诋毁行为,包括在公司内部发表“除满行动”并诱导商家填写因为数据安全原因弃用原告产品、在微信公众号“富通天下云平台”发布涉案诋毁文章、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阿里巴巴国际站用户并发送印制成册的涉案诋毁文章以及包含诋毁内容的邮件、短信等行为;2.被告连续三个月在被告网站首页显要位置(http://www.***.com/)和“富通天下云平台”公众号就其商业诋毁行为向原告致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小满公司是一家提供企业级saas服务的外贸管理软件服务公司,致力于打造基于云端的客户管理(crm)软件。小满公司将基于云计算基础设施运作的saas引进crm(客户关系管理)领域,把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科技应用其中,重新定义crm产品,为全球企业客户创造更多价值。中茂公司是一家提供外贸管理软件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的外贸软件与原告提供的业务构成极强竞争关系。为达到贬损竞争对手、抬高自己的目的,被告中茂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富通天下云平台”陆续发表了《阿里巴巴入局外贸软件,富通天下,你怎么看?》、《国际站,穷途末路了吗?》、《阿里巴巴国际站,究竟意欲何为?》等多篇文章,文章多处不公正、不准确地陈述客观事实,捏造、引导用户发布不实言论,通**原告技术和产品“小满crm”等进行大面积诋毁来抬高和赞誉被告公司及其产品,被告前述行为违背了商业之最低道德,已超同行监督或商业评论边界,具有强烈攻击性,已构成商业诋毁。...(本文书还有7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