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煤炭款225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500元为本金,按照lpr标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经营需要,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炭。经双方结算,2005年6月7日被告王*出具欠条,欠款2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被告王**原告陈**购买煤炭,2005年6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25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