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蒙**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一、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被害人刘*1陈述,证实被害人刘*1将用于预订月子中心和到美国待产生小孩的费用转账给蒙**,上诉人蒙**供认其将骗取的款项用于其个人挥霍,并未供认用于待产及与被害人共同生活,辩护人提出应扣减二人共同生活支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本文书还有4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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