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盗窃罪,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员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8、9月份,被告人彭**两次在浙江省义乌市、东阳市实施盗窃,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3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彭**至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小区,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朱*1居***小区b区**栋**单元**室,盗得房内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等物后逃离现场,后驾驶车辆前往福建省厦门市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金器价值人民币45540元。
2、2023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彭**至被害人...(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