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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桂040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原告宾**与被告牟*、李**、白山市华*********(以下简称华晨公司)、广东龙越********(以下简称龙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华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越公司、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牟*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7040元;2.被告华晨公司、龙越公司对上述拖欠的工资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1.2019年12月1日,被告牟**原告宾**到西江府·碧桂园**期,并对原告宾**说,其有22#、25#楼的铝模工程给原告做,单价为27.5元/平方米(展开面积),包带班费;15#楼拆板费10元/平方米,装模费5元/平方米,首拼加5元,即27.5元加5元首拼的费用。首拼过后单价为32.5元。当时被告李**、牟*均在场,被告牟*拿出了一份合同给原告宾**签名,原告宾**签名后,两被告便将合同拿走(当时他们还没有签名,说拿回去签名),但一直到工程完工两被告都没有将合同交给原告。合同的样式与被告牟*和敖正军签订的碧桂园·西江府二期a标项目《铝模工程合同》的样式基本一致。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被告牟*与敖正军签订的碧桂园·西江府二期a标项目《铝模工程合同》,是在原告与被告牟*、李**签订《铝模工程合同》施工后发生的,原告班组做到2020年5月初,后被告牟*就让敖正军接手做,并与敖正军签订了上述《铝模工程合同》,敖正军做了约半个月也没有得款,被迫放弃并返回其老家贵州,该《铝模工程合同》是敖正军临走时将被告牟*与其签订的《铝模工程合同》交给原告宾**的。原告才有这份被告牟*与敖正军签订的《铝模工程合同》。2.原告与被告李**、牟*签订合同后,原告便带班组织了卢长模、卢**等共35人实施并完成了以下工程项目:**号楼首拼72410元(32.5元/平方米×2228平方米);**号楼首拼73480元(32.5元/平方米×226...(本文书还有83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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