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10000元,并支付2020年8月25日前的利息1310600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26日的利息为268987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5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两分,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2020年9月12日,经...(本文书还有1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