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代理人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434.56元及截止2016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5,249.34元,合计人民币28,683.90元;3、判令被告承担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按年利率24%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690元;5、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8日,原、被告在上饶市信州区亿升大厦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151.84元,还款分期24个月,每月等额本息...(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