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张*,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叶**诉被告(反诉原告)周*、被告江西佳扬******、被告余**,(反诉原告)周*诉(反诉被告)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反诉原告)周*、被告江西佳扬******、被告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因第一被告违约而解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二、请求依法判决因第一被告周*违约而返还原告定金880000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288000元,第二被告江西佳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三、被告佳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反诉被告)叶**与被告(反诉原告)周*双方于2016年11月2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被告(反诉原告)周*所持有的上饶市腾科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反诉被告)叶**,被告江西佳扬******作为担保人,然而,被告(反诉原告)周*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没有交付合同标的物,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将注册资本1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于2016年12月6日,将注册资本200万变更为201万元,出资人增加了一个人——余**,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将注册资本201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出资人依然是增加了余**,由于被告(反诉原告)周*构成根本性违约,侵害原告(反诉被告)叶**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反诉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反诉原告)周*辩称:原告(反诉被告)叶**起诉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7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