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朱**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反诉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向朱**返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陈**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朱**借款,朱**分别于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0月26日向陈**实际出借1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共计600000元。后朱**要求陈**归还款项...(本文书还有2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