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江顺***********(以下简称江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6月23日判决:“一、被告广东江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邓**人身损害赔偿款为372033.2元;二、被告广东江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邓**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5350元;三、驳回原告邓**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本文书还有4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