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被告袁**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要求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6年7月15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打的借条为证),被告承诺很快就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袁**辩称,被告根本不欠原告汤**任何款项,被告也不认识原告,双方之间不...(本文书还有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