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周*因与被上诉人肖**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2)黔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周*上诉请求:一、改判由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往诚意金730000元(不服一审金额为70000元);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法院裁决。事实和理由:肖**未向一审法院陈述黄**已返还款项70000元的事实,一审开庭时黄**身处广州正值疫情期间未能到庭提交证据,现向二审法院补充相应证据。2022年6月中旬因肖**催得紧,黄**已于2022年6月16日、6月17日分别返还了肖**款项50000元、20000元,共计70000元,一审中肖**未主动扣减,现特补充退款凭证,望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支持上诉请求为谢!
肖**辩称,1.我确认收到黄*...(本文书还有2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