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石嘴山市************(以下简称国红回收公司)与被告宁夏博发**********(以下简称星辰租赁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平罗*公司)、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长沙支公司)及第三人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国红回收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及国红回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被告星辰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人保平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人寿长沙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第三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国红回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辰租赁公司赔偿贾**、国红回收公司垫付的费用共计151426元(其中医药费40000元、赔偿损失111426元),并保留对星辰租赁公司剩余部分的追偿权(即尚未向文**赔偿部分的追偿权);2.判令星辰租赁公司支付以151426...(本文书还有4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