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川*********因与被上诉人李**、重庆某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某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八条,认为“重庆某川*********作为单独业主向本院诉讼要求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其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起诉。但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属侵权之诉,系因涉案公共区域遭受不法侵害而请求恢复原状,并非要求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上诉***小区业主,即涉案公共区域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本文书还有2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