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门市浩*********(以下简称浩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浩钧公司与黄**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浩钧公司与黄**于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并非是单纯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力为对价的财产关系,同时兼具人身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的显著特征。本案中,虽然黄**接受浩钧公司的监督...(本文书还有1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