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宣城市新***********(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鸿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新鸿基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新鸿基公司与孙**之间虽无直接的书面合同,但却客观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2012年11月30日,新鸿基公司与芜湖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三姚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就芜湖翰金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向芜湖三姚公司供应混凝土,芜湖三姚公司加盖公章,孙**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名。孙**既是芜湖三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根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2民终****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2012年9月26日,孙**与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三姚公司)签订《项...(本文书还有4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