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兴辉******(以下简称兴辉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拱*******(以下简称金拱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金拱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的销售额数据(具体要求提供的销售额数据见附件);2.依法确认...(本文书还有10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