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剩余贷款本金63764.24元、利息(含罚息)5264.6元、复利231.49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葛**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