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许**、许**、许**、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许**、许**、许**、许**及被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薛**、许建臣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房屋两套,价值300万元,由原告继承上述房屋五分之一(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四被告系同胞兄弟,被继承人薛**、许建臣系夫妻关系,二被继承人系原、被告之父母。被继承人薛**于2008年11月1日去世、许建臣于2016年4月28日去世。二被继承人留下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房屋两套,且未留遗嘱。现上述房屋由四被告管理使用,原告先后多次与四被告协商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未果。故成讼。
被告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内容与事实不...(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