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景业*********(以下简称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柏泰******(以下简称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薛**,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8975元(即减少101825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承接的工程(合同号:景字2017海工第079号),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工程质量问题未履行维修义务产生反签证费扣款99825元,未安排人员参加监理工作会议等被罚款2000元,合计应扣减101825元。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述1018...(本文书还有3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