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法定代表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结算款人民币60,678.54元;2.判令被告偿付利息2,386.69元(以60,678.54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3月15日原告起诉之日,按年化率6%计算);3.判令被告偿付罚息1,820.36元(以60,678.54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3月15日原告起诉之日,按照3%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供应链管理和...(本文书还有1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