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9日,被害人常某杰拨打国家电网投诉电话,投诉汝州市王*乡电管站电工张**。2022年8月10日8时20分许,常某杰到汝州市王*乡电管站索要用电发票,被告人张**在与常某杰沟通过程中,发生争吵,张**先用拳头打常某杰胸部,后被告人张**、张**上前劝阻,随即也参与对常某杰实施殴打。张**、张**、张**三人朝常某杰身上踢,导致常某杰眼部、胸部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常某杰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3年2月12日,张**、张**、张**与常某杰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常某杰各项损失260000元,常某杰对张**、张**、张**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3年8月17日,张**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汝南派出所投案。2024年3月11日,张*...(本文书还有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