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相**(2020年3月去世)。
申诉人张**因与被申诉人国网安徽*****************(以下简称国网埇桥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民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以皖检民再监〔2021〕3400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民抗****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人****指派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莉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申诉人国网埇桥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人****抗诉认为,(2007)宿中民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原判决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相某是在货车上盖雨布时触及线路跌落死亡的,相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即使线路达到6米,其车高5米,相某身高1.8米,仍会出现同样的后果,”但上述车高及相某身高并无在案证...(本文书还有4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