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点*******(以下简称点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2022)吉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点创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返还款项10万元及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点创公司是做软件设计、开发等一系列业务的公司。2016年3月份左右,点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通过案外人古某介绍认识李**,李**称在通*市有人脉,可以为点创公司开展业务,常**基于朋友介绍,相信了李**的能力。2016年10月份左右,李**称开展业务需要公司拿点钱办事用,点创公司通过常**个人账户向李**汇款10万元。常**称:“这个钱是公司的钱,你得写个借条”。李**同意并于2016年10月9日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并写明用途。李**在获得款项后,并没有为点创公司促成通*市教育软件业务项目。2018年,常**一直与李**联系通*市项目的问题如何处理。李**一直未给予正面答复,也没有把点创公司款项退回。2019年7月...(本文书还有4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