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女,1983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因与被上诉人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决并予改判,移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案进行管辖。二、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乐劳人仲案字(2021)第285-****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将仲裁裁决书予以撤销。三、上诉人不应支付2020年3月工资差额928.85元。2020年7月被告发工资223.48元、8月发工资674.19元。四、被上诉人应当提供领导同意要求加班的证据,否则上诉人不应支付加班费。
被...(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