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捷**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871.13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419.33元(按照月息2%自2021年11月6日起算,现暂计至2023年11月2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消费金融业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2019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986877895003)。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提供相应服务,但被告却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现...(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