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某****(以下简称某管业商店)与被告延边某房********(以下简称某公司)、赵*、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管业商店经营者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皇**,被告田*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赵*本人并作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管业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赵*、田*支付货款5399264元;2.某公司、赵*、田*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5399264元基数,2020年10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某公司、赵*、田*承担。事实与理由:某管业商店与某公司、赵*、田*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某管业商店为某公司开发、承建的位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金色家园南区和北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暖管件材料,协议各方对货物产品的名称、型号、单价、质量标准以及款项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约定某管业商店(...(本文书还有4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