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丙**、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丙**签订《济南万达项目d13地块厨房电器(伊莱克斯)供货及安装合同文件》,原告接受被告丙**的背书受让了一张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乙**的汇票,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到期日期为2023年1月23日。2023年1月28日、2月2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均被拒绝,理由为“商业承兑汇...(本文书还有2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