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广西中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市国*******(以下简称南宁国泰公司)、刘*诉广西平**********(以下简称三协兴公司)、平*县新*************(以下简称巴偈山石场)、赵**、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宁市国泰矿业公司、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三协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巴偈山石场投资人刘*,被告赵**、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国泰公司、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三协兴公司与被告巴揭山石场、赵**、巍俊振签订的《平*县新*************租赁合同》无效(签订落款时间“2019年7月21日”);2、判令被告三协兴公司向原告返还巴偈山石场场地;3、判令被告三协兴公司向原告支付石场租金74666.67元...(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