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巍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从事婴儿用品生意。2019年7、8月份被告陆**原告订货。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后,被告仅支付其中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经变更):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9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辩称,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是被告老板,被告作为义乌市吾思菲贸易商行...(本文书还有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