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年限2021年6月15日至2026年10月31日的租金403125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迁移禽畜费用,所养殖的鱼被贱卖损失,剩余年限无法养殖的经*损失,进行禽畜、鱼类养殖经*所搭建维修棚舍、平整环库山路、架设电线、购置养殖设备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3.判决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1月17日,台山市白沙镇水利会将位于现某某水*及库区范围租赁给黄*...(本文书还有3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