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与被告周*、江苏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购车款40700元及利息(以407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四倍,从2018年11月1日算至还清本息为止);2.诉讼费等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周*返还购车款40700元及利息(以407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四倍,从2019年3月1日算至还清本息为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告向某某公司支付首付款36200元购买荣威i6牌白色汽车一辆,原车辆号码为苏a×××**,并挂靠在该公司处进行经营。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5日分别偿...(本文书还有2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