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与被告贾**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贾**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75921.92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截止2017年11月7日利息为9862.73元、违约金15331.7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一张并签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声明已知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并自愿受其约束,约定: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持...(本文书还有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