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损失,包括重庆银行本金174924.06元,损失13043.06元;平安银行本金146759.23元,损失4723.07元;江苏银行本金132888.96元,损失30323.61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2394.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但原告本身并无存款。因原告征信良好,被告遂要求原告向银行贷款后再将银行贷款进行出借,被告承诺由其偿还原告的银行贷款及利息。202...(本文书还有2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