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吴*、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51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3日,二被告以买羊为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1400.00元,被告吴**原告出具借条一枚。
被告班**辩称:借款的时间我不知道,借款的金额我也不知道,都是吴*办的,原告说我失去联系不属实,原告说我收羊也不属实,借款时在我收羊之前。原告不应该起诉我,因为我什么都不知道。
被告吴*未到庭答辩。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借条1张,证明第一,此款由吴**原告手中借出,借款的事实发生在2022年11月14日的20个月前,这张借条中有40000.00元本金和11400.00元的利息,月利...(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