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于202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押金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物业费1400元在押金中予以扣减,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8600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利丰路xx号商铺转租给原告。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200000元以及从2023年3月15日到同年9月30日的房租144000元,另交给被告商铺押金30000元整,共计374000元。合同...(本文书还有1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