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甲******(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甘肃某乙******(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陈*、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李*,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张**,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景**,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10月31日货款483288.59元、加价款115595.65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618884.33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以欠款483288.5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陈*、被告李**共同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某甲公司、陈*、李**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日,原告与某甲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n××××001《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按某甲公司要求供应钢材,以提货单(销售清单、送货单)约定的价格作为基础价,某甲公司超过7天未向原告付清货款的,在基础价上按每天每吨加价3.5元进行结算,加价款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如某甲公司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有权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所欠款每日...(本文书还有5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