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曹**、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4,861.18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20元/天×13.5天)、残疾赔偿金144,464元(72,232元/年×20年×10%)、营养费4,800元(40元/天×120天)、护理费10...(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