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根据原一审查明事实,原告将原诉讼请求本金373000变更为293000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9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月息2分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结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认识多年。2010年6月12日起,被告以做生意周*为由,陆**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093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分三次转给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是月息2分,每月交付一次利息。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从2010年7月29日起陆续支付至2011年10月14日,共计支付156000元。本次诉讼将原一审“从2011年11月起至2018年,由于被告出现支付困难,经双方协商,被告陆续现金支付原告本金17万元,酒店储值卡5万元冲抵本金,利息约定最后计算,因此被告共计偿还原告本金72元”改为“从2011年11月至2018年,被告陆续支付过原告本金17万元及酒店储值卡5万元,截止到2018年被告共计偿还原告本金80万元”,2018年之后每年6、7月到年底,原告都*被告催要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以...(本文书还有6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