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阳**1、阳**2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本案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一、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关于撤销阳**1的回复并责令重新答复的诉请明显错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阳**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应当依法撤销。(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2004)28号)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