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明一珠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明一珠公司支付刘**因提供劳务致身体伤害各项损失合计124085.7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明一珠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划分责任。一审法院忽视了刘**对机器进行清理是每日工作的必要过程,而涉案机器只有在开机状态下,才能对机器缝隙进行清理,若不对机器缝隙进行清理,则机器无法正常运作的事实情况,简单认定刘**在清理机器时没有关闭机器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刘**对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责任划分不合理,应由明一珠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明一珠公司辩称,不同意刘**的上诉请求。刘**...(本文书还有2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