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128000元、评估费6500元,合计134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7日14时51分许,原告杜**驾驶苏e×××**宝马牌轿车(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赔151023.6元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江苏省盐城市中南世纪城二期幼儿园门口十字路口由北向南撞到路牙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杜**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现双方就理赔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案涉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为151023.6元,事...(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