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孙**、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王**医疗费、护理费、陪护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院租床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病历复印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23165.97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9日9时20分许,孙**驾驶鲁u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安路由东向南左转至徐州路,正遇王**沿徐州路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走至事故地点处,孙**驾驶的鲁uy××××号车将王**撞飞,致王**严重受伤,急送青岛市立医院抢救治疗。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南交警大队接警并勘察了事故现场,依据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南大队事故科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70202**********32号认定书认定:...(本文书还有4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