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黑龙江富*************(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第三人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与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过户手续,将原金属公司大门门卫室过户至原告名下,第三人予以协助**房屋价值20,000.00元;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9年与第三人合伙购买黑龙江省富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富裕县信用合作社),当时是从法院拍卖裁决房产作价将原富裕县金属公司门市部房屋214.73平方米共四个房照,抵账给富裕县信用合作社,富裕县信用合作社以16.6万元出售给姜**,此房是原告与姜**合伙购买,合同上没有体现原告的姓名...(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