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郭**、被告中国人民***************(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共计37195.9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20年11月20日7时25分,郭**驾驶浙g×××××小型轿车,顺g220线自东向西行驶至郸城县超车时,与顺g220线自西向东行驶由陈**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陈**受伤及两车不同...(本文书还有1579字未显示)